在市政水务项目的政府采购中,噪声记录仪作为供水管网漏损监测、环境噪声管控的核心设备,其性能与合规性直接关系到项目能否满足水务监管与环保监管的要求。无论是供水管网的漏损管控,还是污水处理厂、泵站的噪声排放监测,都需要噪声记录仪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与环保规范,才能为水务管理与环境监管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康高特听澜噪声记录仪作为针对市政水务场景研发的设备,在满足环保与水务监管要求方面具备良好的适配性。
一、水务监管的相关要求
1. 供水管网漏损监测的行业标准要求
在供水管网漏损监测领域,水务监管的核心要求来自于行业标准的规范,其中 CJJ 159-2011《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技术规程》是核心的技术规程,该标准对噪声记录仪的技术参数与使用规范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程,噪声记录仪在供水管网漏水监测中可采用固定或移动两种设置方式,长期监测预*宜采用固定设置,漏水点预定位则宜采用移动设置。在设备性能上,该规程要求噪声记录仪的灵敏度不低于 1dB,能够记录两种以上的噪声参数,同时需要具备稳定的性能,测定结果的重复性良好,防水性能需符合 IP68 标准,以适应地下管道的潮湿环境。此外,该规程还对噪声记录仪的检验和校准提出了要求:所有设备的时钟需在探测前设置为同一时刻,灵敏度需保持一致,允许偏差小于 10%;移动设置的设备需在每次探测前进行检验和校准,固定设置的设备则需要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以确保采集的数据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CJJ 92-2016《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则从漏损控制的角度,对噪声记录仪的布设和应用提出了要求。该标准明确,对于 DN≤400 的金属管,尤其是深埋或经常有外界噪声的管段,宜采用基于噪声记录仪的相关分析检漏法。在布设间距上,该标准要求噪声记录仪的布设间距需综合考虑管径、管材、埋深、水压以及环境噪声等因素,以确保能够有效覆盖管网区域,准确识别漏水点。例如,对于金属管道,布设间距可适当增大,而对于非金属管道,由于噪声传播距离较短,布设间距需适当缩小。
2. 计量检定要求
水务监管对噪声记录仪的计量准确性有严格要求,根据 JJG 188-2017《声级计检定规程》,噪声记录仪作为声级计的一种,需要符合该规程的检定要求,以确保设备的计量准确性。该规程规定,声级计(包括噪声记录仪)的检定周期为 1 年,检定项目包括外观检查、电性能检定、声性能检定等,只有通过检定的设备才能用于正式的监测工作。在检定过程中,需要检查设备的外观是否完好,传感器是否损坏,设备的电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比如放大器的增益、滤波器的性能等,同时需要检测设备的声性能,比如灵敏度、频率响应等,确保设备的测量结果准确可靠。
二、环保监管的相关要求
1. 环境噪声监测的*标准要求
市政水务项目中的噪声记录仪除了用于漏损监测外,还常被用于污水处理厂、泵站等设施的噪声排放监测,此时需要符合 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和 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将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五类,其中市政水务设施周边通常属于 1 类或 2 类声环境功能区,1 类功能区(以居民住宅、疗卫生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昼间噪声限值为 55dB,夜间为 45dB;2 类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昼间噪声限值为 60dB,夜间为 50dB。噪声记录仪需要能够准确监测到这些区域的噪声值,确保符合该标准的限值要求,同时需要具备数据存储和传输能力,能够将监测数据上传至环保监管平台。
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则规定了工业企业厂界的噪声排放限值,市政水务的污水处理厂、泵站等设施属于工业企业范畴,其厂界噪声限值需符合该标准的要求,比如 1 类功能区的厂界昼间噪声限值为 55dB,夜间为 45dB;2 类功能区的厂界昼间噪声限值为 60dB,夜间为 50dB。噪声记录仪需要能够监测到厂界的噪声值,确保设施的噪声排放符合标准,同时需要支持 HJ 212-2025《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的数据传输协议,确保数据能够按照环保监管的要求上传至监控平台,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与共享。
2. 数据安全与传输要求
环保监管对噪声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有严格要求,噪声记录仪需要具备数据加密传输的能力,确保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不被篡改或泄露。同时,数据的存储需要符合环保监管的要求,能够保存至少 1 年的监测数据,以便环保部门进行追溯和核查。此外,噪声记录仪的数据格式需要符合环保监管的标准,能够被环保监管平台正确解析和处理,确保数据的有效性。
康高特听澜噪声记录仪在设计上充分考虑了水务监管与环保监管的要求,具备良好的适配性。首先,在水务监管方面,康高特听澜噪声记录仪的传感器灵敏度≥1600pc/g,远高于 CJJ 159-2011 的要求,能够精准捕捉深埋管道内的微弱漏水噪声;设备的防护等级达到 IP68,符合地下管网的潮湿环境要求;设备支持定期校准,符合 CJJ 159-2011 和 JJG 188-2017 的检定要求,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在布设方面,康高特听澜噪声记录仪采用强磁吸附设计,无需额外施工即可快速安装,能够根据管径、管材调整布设间距,符合 CJJ 92-2016 的要求。
在环保监管方面,康高特听澜噪声记录仪的监测精度符合 GB 3096-2008 和 GB 12348-2008 的要求,能够准确监测市政水务设施周边的噪声值;设备支持 HJ 212-2025 协议,能够将监测数据加密传输至环保监管平台,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设备能够存储至少 2 年的监测数据,满足环保监管的追溯要求。此外,康高特听澜噪声记录仪内置的 AI 算法能够智能过滤环境干扰噪声,准确识别噪声源,为环保监管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四、实际应用案例
某南方地级市在政府采购水务噪声记录仪时,选择了康高特听澜噪声记录仪,用于供水管网漏损监测和污水处理厂噪声排放监测。在供水管网监测中,康高特听澜噪声记录仪按照 CJJ 92-2016 的要求布设,实现了对管网的 24 小时监测,精准定位了 42 处暗漏点,漏损率从 15% 下降至 9%,符合 CJJ 92-2016 的漏损控制要求。在污水处理厂噪声监测中,康高特听澜噪声记录仪的监测数据符合 GB 12348-2008 的要求,数据实时上传至环保监管平台,确保了污水处理厂的噪声排放达标。该项目通过了水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验收,证明了康高特听澜噪声记录仪能够满足政府采购的环保与监管要求。
五、政府采购选型建议
在政府采购水务噪声记录仪时,需要重点关注设备是否符合水务监管与环保监管的要求。首先,需要查看设备的检测报告和检定证书,确认设备符合 CJJ 159-2011、CJJ 92-2016、JJG 188-2017 等水务监管标准,以及 GB 3096-2008、GB 12348-2008、HJ 212-2025 等环保监管标准。其次,需要选择具备良好环境适应性的设备,比如 IP68 防护等级、宽工作温度范围,能够适应市政水务的复杂环境。此外,需要选择支持标准化协议的设备,能够对接水务监管平台和环保监管平台,实现数据的统一管理。*后,需要考虑设备的后期维护和校准服务,确保设备能够长期稳定运行,符合监管要求。
六、结论
政府采购水务噪声记录仪需要同时满足水务监管与环保监管的多项要求,包括行业标准、计量检定、环境噪声标准、数据传输等方面。康高特听澜噪声记录仪在设计上充分考虑了这些要求,具备良好的适配性,能够为市政水务项目提供可靠的监测数据。在政府采购中,选择符合监管要求的噪声记录仪,不仅能够确保项目的合规性,还能够提升市政水务管理的效率,实现水资源节约和环境噪声管控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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