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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进口仪器税收政策的管理通知

来源:北京康高特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03-02 14:54:11 作者: 浏览次数:1687次 分类:行业动态

        2016年12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曾联合发布《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增加大量设备品目,由原来的四大类增加至十六大类。该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截止。

        据了解,*财政政策再度倾斜进口科研仪器。财政部联合多部门发布《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技术中心等单位的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部分免税仪器清单明细

        一是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处理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其中包括进行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等工作必需的传感器或类似装置及附件。

        二是实验教学用的设备,不包括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其中包括实验环境方面。
        其一涉及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净化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设备等);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搭载实验仪器的减震平台等);清洗循环设备;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光学元器件;

        其二涉及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涡轮泵、干泵等);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微量取样设备(如移液管、取样器、精密天平等);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实验室用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拉制器、制刀器、制冷设备、刺激器、工具等);

        其三涉及实验室专用设备。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电生理设备;精密位移设备(如微操作器、精密移动台、定位仪等);

        三是实验用材料,包括试剂、生物中间体和制品、药物、同位素等专用材料。其中包括:无机试剂、有机试剂、生化试剂;新合成或新发现的化学物质或化学材料;科研用的各种催化剂、助剂及添加剂(包括防老化剂、防腐剂、促进剂、粘合剂、硫化剂、光吸收剂、发泡剂、消泡剂、乳化剂、破乳剂、分散剂、絮凝剂、抗静电剂、引发剂、渗透剂、光稳定剂、再生活化剂等);

        回顾进口仪器税史,国产仪器机遇与挑战同步进行。2011年6月14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2015年12月31日之前,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016年12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毋庸置疑,时间与数据力证*领导在政策上持续为进口仪器税收改革大胆创新,进一步刺激国内仪器品牌学习国外前沿技术与产品理念,释放国内仪器在某些领域的庞大潜力。

        与2016年末发布的《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不同,此次《管理办法》明确了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符合具体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外资研发中心在进口仪器设备等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时,将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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